国家统计局 国家体育总局
2020年1月20日
经核算,2018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总产出)为26579亿元,增加值为10078亿元,
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1%。
从体育产业内部结构看,体育服务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增加值为6530亿元,在体育
产业中所占比重达到64.8%,比上年有所提高;其中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出租与贸
易代理规模最大,增加值为2327亿元,占全部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为23.1%。体育用品及
相关产品制造的增加值为3399亿元,占全部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3.7%。体育场地设施
建设的增加值为150亿元,占全部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为1.5%。
2018年全国体育产业状况
分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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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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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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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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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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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产出
|
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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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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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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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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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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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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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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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0
|
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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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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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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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
390
|
2.8
|
3.9
|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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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103
|
1.1
|
1.0
|
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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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
477
|
3.9
|
4.7
|
体育场地和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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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2
|
855
|
9.9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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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经纪与代理、广告与会展、表演与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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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106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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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育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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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
|
1425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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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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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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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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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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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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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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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出租与贸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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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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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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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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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其他体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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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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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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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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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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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1
|
3399
|
49.7
|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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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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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
150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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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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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数据分项合计与总值不等,是由于数值修约误差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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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指标解释
体育产业总产出,指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体育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体育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体育产业生产活动而创造的新增价值。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
生产是在机构单位负责、控制和管理下,利用劳动和资本等要素,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分类采用《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派生分类,是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符合体育产业特征的有关活动的再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和体育服务业三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细化为178个国民经济行业小类。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核算所需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三大部分。一是普查资料和专项调查资料,包括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全国体育产业专项调查资料等;二是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包括国民经济核算资料、有关专业统计年报资料等;三是行政管理资料,如国家体育总局的部门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