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7日 | 字体放大 | 字体缩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5年4月·北京
目 录
前言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
二、专利保护
三、商标保护
四、版权保护
五、音像制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六、植物新品种保护
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八、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结束语
前言
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人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的基本法律制度。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数千年来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成果为人类的发展和进步作出过巨大贡献。中国政府和人民深知发明创造和科学技术的可贵。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发展很快。从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重大进展,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建立起来,推动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为有助于国际社会了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真实状况,作出正确判断,这里作些介绍和说明。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情况
中国一贯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坚持遵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同时,按照国情确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努力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者、应用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应用形成良性循环。
多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取得重大进展。
———建立健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并颁布一系列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趋于完善。为对知识产权实行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在立法精神、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同时,做到了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相一致。
———建立健全协调、高效的工作体系和执法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中国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中国,有多个部门分别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年来,这些部门在各自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04年中国成立了以国务院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
近年来,国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联系。2000年10月,有关部门共同下发《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就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协作配合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就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出明确规定。2004年3月,有关部门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初步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有效保证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审理了一大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类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被侵犯人的经济损失及时得到赔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逐渐由立法转向执法,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2004年8月,中国政府决定从2004年9月到2005年8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决定把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延期到2005年底。按照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在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在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在制假售假相对集中地方等重点地区,以查处重大侵权案件作为突破口,积极行动,严格执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分子,取得积极成效。
———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工作。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每年4月20日至26日确定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举办研讨会、知识竞赛以及制作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中国积极参加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和条约。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中国相继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布达佩斯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10多个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或议定书。
在严格履行自身所承担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义务的同时,中国积极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调整与完善,使其有利于世界各国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成果和利益。近年来,中国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广泛开展对话、交流与合作。应美国提议,从2003年起中美双方每年举行一次知识产权圆桌会议,至今已举办两届,就有关知识产权问题达成了广泛共识。2004年,中欧第一次知识产权对话在北京举行,就有关知识产权合作事宜达成初步意向。中国各有关部门与多个国家的相应机构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新品种保护联盟等国际组织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2003年9月,中国有关部门建立了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专利保护
以1980年中国专利局成立为标志,中国专利事业已走过了25年的历程。1985年4月1日,中国开始实施《专利法》,此后相继颁布《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专利法》两次予以修改,使之不断趋于完善。
中国在较短时间内主要依靠自己力量建立起比较完整、独立的专利审查体系。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同时,中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专利工作体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设立了专利管理机构。中国还建立了5000余人的专利代理人队伍,初步形成了以专利代理、专利信息服务、专利技术转让中介、专利技术评估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体系。
中国专利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从1985年4月1日至200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2284925件,年均增长率达18.9%。其中国内申请1874358件,国外申请410567件,分别占总量的82%和18%。截至2004年3月17日,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200万件大关。中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到第一个100万件用了15年时间,第二个100万件仅用4年多时间。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353807件,比上年的308487件增长14.7%。其中国内申请278943件,比上年的251238件增长11%,占总量的78.8%;国外申请74864件,比上年的57249件增长30.8%,占总量的21.2%。从1994年到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国际申请7131件,其中2004年受理1592件;国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157770件,其中2004年达32438件。
截至200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总量为1255499件。其中国内1093268件,国外162231件,分别占总量的87.1%和12.9%;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总量分别为185412件、651224件和418863件,在总量中的比重分别为14.8%、51.9%、33.3%。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予专利权190238件,比上年的182226件增长4.4%。其中国内专利授权151328件,比上年的149588件增长1.2%;国外专利授权38910件,比上年的32638件增长19.2%。
中国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截至200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682件,登记公告并发出证书571件。其中,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244件,予以登记公告并发出证书205件。
近年来,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加强了专利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专利违法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认真查处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假冒和冒充行为。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2004年8月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及时组织本系统的专项执法行动,到当年年底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检查产业场所10251个,检查商品2081537件。截至2004年底,全国各地专利管理部门共受理专利侵权、专利纠纷案件12058件,结案10411件,结案率达86.3%。其中,2004年受理专利纠纷1455件,结案1215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3965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358件。
三、商标保护
中国于1979年11月1日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工作后,商标保护事业取得长足的发展。1983年3月1日,《商标法》开始实施。为配合该法的实施,中国政府于1983年3月颁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1988年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改。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作了第一次修改,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加大了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注册程序。1993年7月,中国政府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律保护范围,增加了对“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规定。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作出第二次修改,将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规定以商标制度来保护地理标志,增加商标确权程序的司法审查,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得中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原则相一致。2002年8月,中国政府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并将其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制定或修改了《商标评审规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随着中国商标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日益提高,近年来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迅猛增长。1980年商标注册申请量仅为2万多件,1993年达到13.2万件。2000年至2004年的5年时间里,商标注册申请量分别连续跃过20万件、30万件、40万件和50万件四个大关,申请总量达190.6万件,比1980年至1999年20年申请总量还多25.6万件,占1980年至2004年25年申请总量的53.6%。2004年商标注册申请量达58.8万件,比上年增加13.6万件,增长约30%,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当年的2.17倍。截至2004年底,中国的注册商标累计总量已达224万件。
伴随着中国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国在中国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数量不断增长。1982年外国来华商标注册申请量为1565件,到1993年超过2万件,2004年则超过6万件。1979年前,来中国注册商标的国家或地区仅为20个,注册商标总计5130件;到2004年底,来中国注册商标的国家或地区已增加到129个,累计注册商标达40.3万件,比1979年增长近79倍,约占中国注册商标累计总量的18%。
自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来,中国积极履行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在商标异议案件、商标争议案件和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了400多件驰名商标,依法保护了国内外驰名商标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仅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认定保护了153件驰名商标,其中有外国企业驰名商标28件。同时,中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驰名商标作为商标保护工作的重点,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了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
多年来,中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商标行政执法网络健全、程序简便、快捷高效的优势,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查处了大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国内外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仅2001年至2004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16.96万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5.66万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1.3万件(含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2万件),收缴和消除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约5.29亿件(套),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86件共300人。尤其是2004年,根据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部署,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保护驰名商标、涉外商标,查处食品、药品商标侵权案件为重点,组织开展了三次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有效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据统计,2004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51851件,其中查处涉外商标案件5494件,比2003年增加了1.6倍。在查处的51851件商标违法案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1680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0171件,比2003年增加51.66%,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3895.18万件,收缴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等工具28.08万件,没收、销毁侵权物品5638.53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96件共82人。
四、版权保护
以1991年6月《著作权法》实施为标志,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中国逐步建立起著作权法律制度。近年来,中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并公布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规章,使著作权保护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基础。
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国家版权局、省级版权局和地市版权局的三级著作权行政管理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不断加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使版权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健全。
近年来,中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了著作权行政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加大与公安、工商、海关、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的合作,逐步形成相互配合打击侵权盗版的执法机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打击侵权盗版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开展打击盗版光盘、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络侵权等侵权盗版行为,取得积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至2004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收缴侵权盗版复制品3.5亿件,受理侵权案件51368起,结案49983起。2004年共受理侵权案件9691起,结案9497起,处罚7986起,其中包括查处两家中国企业侵犯美国微软公司著作权等重大案件。
中国在建立和完善版权法律制度,强化版权行政管理的同时,高度重视版权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目前,已初步建立起由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版权代理机构、版权保护协会以及各相关行业协会和权利人组织等组成的版权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1988年成立了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1990年成立了中国版权研究会,并于2002年更名为中国版权协会;1993年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目前,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电影家协会等作者协会团体和图书出版、音像制作、软件开发等版权产业的行业协会,成立了专门的版权维权组织,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一些中心城市成立了版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中国音像制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正在筹建中。
五、音像制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盗版音像制品屡禁不绝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音像制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近年来,中国逐步建立起一整套音像制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制度、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制度、出版权专有制度、复制委托书制度、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制度、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奖励举报人制度、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制度、音像制品仓库登记备案制度、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等等。
1994年8月,国家颁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12月予以修订。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刑法》以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分别或共同发布了《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规章,使音像制品的经营和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随着音像市场的快速发展,国家逐步调整对音像业的行政管理体制。《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对音像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工作出规定。1998年国务院根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音像制作、出版和复制管理,文化部负责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地方政府参照中央政府的职能分工,对当地管理体制也进行了调整。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中央、省、地、县四级音像市场管理网络,绝大多数地区还建立了包括音像市场在内的文化市场稽查队伍,认真履行音像市场监管职责。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出版物市场监管部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开展持续不断的音像市场集中治理行动,使盗版音像制品明显减少,正版音像制品发行量大幅上升,音像市场秩序逐步好转。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至2004年,全国给予吊销复制经营许可证处罚的光盘复制企业9家,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200条。2004年8月,按照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统一安排,文化部对音像领域侵权行为集中打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督导和协调重点城市、重点地区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破获了一大批违法音像制品地下仓库和地下发行网络。2004年,全国文化市场稽查管理部门检查音像经营单位555368家次,查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1.54亿张(盘)。2005年1月12日,文化部、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在全国开展违法音像制品统一销毁活动,集中销毁6335万多张(盘)各类违法音像制品。
六、植物新品种保护
中国政府从国情出发,认真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制度措施,充分保证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1997年10月1日国家开始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大大扩展了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为配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中国政府陆续颁布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和《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规章,为植物新品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近年来,国家分别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形成了以审批机关、执法机关、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维权组织相结合的保护组织体系。同时,建立了由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14个测试分中心,以及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5个测试分中心和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组成的技术支撑体系。为保证品种权审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在借鉴国际植物新品种测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玉米、水稻、杨树、牡丹等57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其中18种已以国家或行业标准予以公布实施。
国家先后发布并实施了五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和四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使受保护植物属和种的数量达到119个,其中农业植物品种41个、林业植物品种78个,远远高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规定的最低数量。
截至2004年底,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2046件。按年度划分,1999年仅有115件,2004年达到735件,平均每年递增44.9%;按种类划分,有大田作物1875件,蔬菜87件,果树52件,观赏植物32件;按单位划分,有科研教学单位1274件,企业和个人772件(其中外国企业和个人32件)。经审查合格,共授予品种权503件。
到2004年底,国家林业局受理品种权申请305件,其中来自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美国等国家的申请64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72件。种类主要有月季、牡丹、一品红、杜鹃、杨树、板栗、杏、桉树、核桃等,其中木本观赏植物申请量253件,占申请总量的82.95%。申请人主要为国内研究机构、国外私人育种者和国内大学,分别占申请量的50.2%、14.4%和11.1%。
从2001年开始,国家选择12个省市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试点,并逐步在全国展开。截至2004年底,全国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查处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和假冒案件863件。
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994年9月,中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中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查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1995年10月,中国首次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开始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2003年12月中国政府颁布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强化海关调查处理侵权货物的权力,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寻求海关保护的负担,明确海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随后,国家海关总署制定新条例《实施办法》,就新条例有关保守商业秘密问题、国际注册商标的备案问题、担保金的收取和退还问题、权利人对有关费用的承担问题等予以明确规定。2004年9月,中国政府公布《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予以明确规定。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代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刑事责任。至此,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建立起来。
中国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机制。一是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中央备案制度。只要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将知识产权在海关总署备案,口岸海关就有权对侵犯有关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予以扣留,截至2004年底,海关总署共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6257件。二是实行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执法模式。海关不仅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而且主动依据职权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截至2004年底,全国各直属海关均设立相关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有11个海关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一些具备条件的海关在业务现场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的联络员。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已初步形成。
为抑制进出口环节的侵权盗版活动,中国各口岸海关将查处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作为海关执法的重点。1996年至2004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进出口侵权案件4361起,案值6.3亿元人民币;2000年以后,海关每年查获的案件都以30%左右的幅度增长,有力打击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口岸秩序,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中国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过程中,十分注重加强与权利人及有关权利人组织协会的联系和配合,加强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加强与其他国家边境执法部门的合作与交流。目前,中国海关已经与美国电影协会等权利人组织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执法部门多次开展执法合作,有效打击了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与欧盟、美国等国家海关签署了包含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内容的行政执法互助协议;与其他国家海关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
八、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采取一系列举措,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98年,为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部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组织、指导、协调和重大案件的督办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也自上而下地设立了专业侦查队伍,具体负责此类犯罪案件的受案、立案和侦查工作。2000年至200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305起,涉案总金额近22亿元人民币,抓获犯罪嫌疑人7100人。其中破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4269起,涉案总价值11.8亿余元人民币,抓获犯罪嫌疑人5564人。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4年11月以来,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专项行动,集中破获了一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案值较大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主要包括:浙江省公安机关破获有关生产假冒“吉列”剃须刀片案;福建省公安机关破获有关涉嫌生产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运动鞋案;广东省公安机关破获生产假冒美国思科公司电子产品案;四川省公安机关破获有关涉嫌生产假冒“五粮液”等名酒案。
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销售产品、设立企业和研发中心,中国公安机关逐步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起定期沟通协调制度,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2002年12月以来,公安部会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分别在海南、广东、广西举办三次“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并发表论坛宣言,为加强沟通与协调起到了良好作用。
针对跨国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状况,中国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的国际执法合作,与各国执法机构积极开展协助调查取证、通报犯罪线索、交流信息情报、提供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合作。2004年7月,中国公安机关与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与海关执法局通力合作,在上海成功破获了一起涉嫌销售盗版DVD的重大案件,抓获了以一名美籍犯罪嫌疑人为首的7名犯罪嫌疑人,捣毁了3个盗版DVD存放窝点,缴获了21万余张盗版DVD。
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依法对有关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办理了一大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案件。2000年至2004年,各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犯罪嫌疑人2533人,提起公诉2566人。其中,2004年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犯罪嫌疑人602人,提起公诉638人。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打击制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依法立案,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同时查办了一批纵容、包庇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多年来,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审判力度。通过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作出了不懈努力。
自1981年开始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以来,中国法院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相继开展了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确立了知识产权的审判地位。1998年至200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8228件,审结侵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所列的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2057件,判处犯罪分子2375人。其中,200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332件,审结侵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所列的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385件,判处犯罪分子528人。此外,2004年全国法院还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932件,判处犯罪分子1453人;审结非法经营罪案件1434件,判处犯罪分子2103人。这两种罪名的相当一部分案件,也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
为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依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完善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原则,对及时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产生了重要作用。如: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提供了诉讼措施;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和司法实际,适当降低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提高了刑法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的职业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和有计划的培训,造就了一支精通法律、熟悉外语、有丰富审判经验和科技专长的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并逐步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员和组织保障。
中国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等的友好合作,先后举办了多期知识产权研讨会和培训班,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提高,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达到新的水平。
结束语
事实表明,在过去短短二十几年时间里,中国政府为保护知识产权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重大进展,走过了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逾百年的历程。但是,中国政府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在经济相对落后和科技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建立起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务相当艰巨。
目前,在中国部分地区和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然存在,甚至还相当突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也使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为此,中国政府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采取更为有效的政策措施,努力把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到新的水平。
多年来,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中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支持和帮助。在今后的日子里,中国政府将继续认真履行自己承担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义务,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姿态,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制度和环境。